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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辑同志:

  今年初,我与一家工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段时间后,我发现这里的工作并不适合我,于是我想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厂方不同意,说我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就是违约行为,要赔偿企业损失。请问,厂方的说法对吗?(永兴)

  永兴同志:

  我国《劳动法》第31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知,只要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能依法进行,就不需要对企业进行“赔偿”。吴红军李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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