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患纠纷被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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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22 河北日报 | ||||||||
据新华社福州6月5日电(记者沈汝发)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这一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
这一法规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应当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方便患者或者其亲属查阅或者复印处方笺、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根据这一法规,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