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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患纠纷被纳入“消法”调整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25 生活报

  医患关系是否属于消费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能否调解医患纠纷?福建省日前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将这些问题明确下来,医患纠纷被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这一法规,医疗机构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按照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服务或者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际服务
标准的费用。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未经患者或者亲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将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新华社电)(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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