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律师作无罪辩护(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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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09:56 海峡都市报 | ||||||||||
“仅仅因为怕麻烦,福利院的领导竟把两位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切除了子宫。”4月中旬,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江苏省南通儿童福利院这一丑闻。一个月后,包括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以及主刀医生王晨毅在内的4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他们同时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昨天,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表示,他正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谈臻称,此案首次提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空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处分权怎么行使,还缺乏相应的法定程序。谈臻强调,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但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4位被告人要负刑事责任与法律缺失毫无关系。 主刀医生取保候审 一回家就关上门 记者(下称“记”):目前,王晨毅的状况怎么样? 谈臻(下称“谈”):他已被取保候审,这几天一直呆在家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他的预料,他自感压力非常大。取保候审的当天,他一回家就关上门,关闭手机,还急急忙忙地拉上窗帘,什么人都不敢见。 记:有媒体报道说他是医院的一位业务骨干。 谈:是的,好多同事都说他是奇人,人家花一个小时做的手术,他20分钟就可以完成。这次他为那两位智障女切除子宫时,一分钱也没收,完全是公益性的。可以说,他是一个白求恩式的大夫。 律师为医生 作无罪辩护 记:你是不是为王晨毅作无罪辩护? 谈:是的,我认为这个案件,无论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还是法律事实上,都不应该追究我的当事人刑事责任。因为作为医生,他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虽然他的确切除了两位智障女的子宫,但这并没有对她们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相反还提高了她们的生活质量,手术是个合理可行的医疗措施和手术治疗。 记:我注意到你说王晨毅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是“医疗措施”,依据的是什么? 谈:在开庭前,我组织过南京鼓楼区医院的副院长胡娅莉、江苏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王淑玉教授和南京师大两位博士生导师进行过一次专家论证。他们一致认为,“切除子宫是针对重度智力低下、属禁止婚育之列儿童的治疗原则,以往相关医院对这类儿童均做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 三位领导 共同决定手术 记:此前媒体的报道和公诉人的指控都认为,是福利院怕“麻烦”才切除子宫的,不是这样吗? 谈: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手术前,两个孩子都有严重的痛经症状,经常整晚痛得大喊大叫,有时候还搞得满身是血。福利院工作人员曾帮她们用过卫生巾,但她们竟然把带血的卫生巾拿出来玩,有时候还放在嘴里。你说,对于这种情况,切除子宫还不是为她们好吗? 记:你怎么证实这一点? 谈:(拿出一份材料)我说这些是有根据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就提到:她们“每次来月经的时候都有痛经情况”,只是在检察院的起诉状中没有出现这一细节而已。 记:切除子宫手术究竟是谁提出的? 谈:是福利院三位领导共同决定的。 记:哪三位领导? 谈: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还有一位是前院长贾桂林。不过,贾桂林没有在正式场合表态,是在车上跟陈晓燕说的,并称以前也有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对孩子有好处。 律师称医生不能 为法律漏洞负责 记:这里边是不是有个程序问题:究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让智障少女做类似手术才是合法的?谁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谈:这就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程序,不能让我的当事人为国家法律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只有财产的处分权,没有人身处分权,这个案件首次把这个特殊的问题提了出来,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记:那你是不是希望这起案件能弥补我国法律这方面的空缺? 谈:是的,现在问题已经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一套相关的程序。 记:你对胜诉抱有很大的希望? 谈:绝对有信心。包括我在内,这个案件的4个被告人请了7位律师,我们都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 专家反驳律师说法: 被告负刑责 与法律缺失无关 谈臻表示,“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4位被告人要负刑事责任与法律缺失毫无关系。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但前提是这种处分必须对被监护人的健康有利。具体到此案中的两个智障女,如果她们具备了手术指征(即的确非切除子宫不可),四被告人才把她们送上手术台,这是不会触犯刑法的,因为切除子宫的确对她们的健康有利。但问题是,这一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周长征还认为,发生这类事情实际上是与福利院的管理不够完善、资金得不到保证等因素分不开的。实际上,很多福利院切除智障女的子宫,潜在原因在于怕她们受到性侵犯导致怀孕。如果管理完善,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是非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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