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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油改气”自燃出租车主一审获赔3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0:37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6月6日电(纪燕玲)一辆“油改气”出租车行驶途中发生火灾,随后出租车公司将改装公司告上法庭。这起海口“油改气”第一案近日一审宣判,龙华区法院一审认为车主及改装方各有责任,一审判决维修公司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费及可获得的营运收入损失共计3万余元。

  2004年5月20日,唐先生驾驶琼A46264出租车到海口雅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由雅严公
司将车子改装LPG燃油两用燃料转换装置。车子改装后,唐先生经营使用了一段时间,将车子转让给余先生,余先生将车子挂户在海口耀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名下经营,每月缴纳管理费。

  2004年12月24日0时58分,琼A46264出租车行驶到海口市海秀路华海公园旁发生火灾。当时的值班司机发现车前盖左侧冒烟,于是熄火停车,打开车前盖,看到明火从车头左侧往上冒,司机认为无法控制火势,就拨119报警。

  随后,消防部门派员将火扑灭。经调查,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为出租车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发生泄露,遇发动机室内火花引起火灾。

  该案在庭审中,雅严公司认为实际车主是唐先生,车辆改装合同也是和唐先生签订的。之后,唐先生又将车辆转让给余先生,并由余先生与耀兴公司签定挂户合同,他们从未与耀兴公司有过关系,而且,火灾损失的承担者是余先生,耀兴公司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龙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琼A46264出租车的行驶证、车辆购置证和机动车登记证相互印证,证明车主是耀兴公司,唐先生和余先生是在不同的时间段,占有、使用该车经营权的人。同时,对于改装合同而言,唐先生以其名义与雅严公司签订了改装合同,但雅严公司明知车子的行驶证等证件上登记的车主为耀兴公司。

  龙华区法院法官询问龙华消防局消防科的工作人员了解到,液化石油气发生泄露系胶管老化和接口松动引起,胶管老化是使用的问题,接口松动是安装的原因。

  法院认为,尽管雅严公司证明其产品的来源及其质量合格,并举证拟证明其技术工人经技术培训,安装技术和安装工艺经评审确认,耀兴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即使能被确认,仍不能直接证明雅严公司改装琼A46264出租车时,其安装技术与工艺均无瑕疵,也不能免除其对改装负有确保安全可靠的义务。

  法院认为,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结合当事人在改装汽车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耀兴公司认为雅严公司有违约行为,要求雅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成立。

  法院同时认为,耀兴公司作为车主,对车辆有保养维修的义务,根据LPG汽车改装合同的约定,耀兴公司对用于改装的产品有进行定期保养、检查检测的义务,未及时发现胶管老化等问题,未尽对车辆保养、维护、检查的义务,也是引起液化石油气泄露的原因之一,也应当自负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雅严公司向耀兴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2500元和2004年12月至2005月底可获得的营运收入损失8375.5元共计3万余元。(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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