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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刀医生是白求恩式大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1:31 上海青年报

  核心提示

  “仅仅因为怕麻烦,福利院的领导竟把两位智障少女送到医院切除了子宫”,今年4月中旬,国内多家媒体报道了江苏省南通儿童福利院这一丑闻。一个月后,包括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以及主刀医生王晨毅在内的四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他们同时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昨天,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他正为被告人作
无罪辩护,并称切除智障女子宫是“一种公益行为”。

  《广州日报》供稿

  主刀医生一回家就拉上窗帘

  记者(下称“记”):目前,王晨毅的状况怎么样?

  谈臻(下称“谈”):他已被取保候审,这几天一直呆在家里,事情的发展超出了他的预料,他自感压力非常大。取保候审的当天,他一回家就关上门,关闭手机,还急急忙忙地拉上窗帘,什么人都不敢见。

  记:既然你认为他是无罪的,他不想通过媒体说点什么吗?

  谈:他需要平静,不愿意接触记者,再说有关部门也要求他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要接受采访。

  记:有媒体报道说他是医院的一位业务骨干?

  谈:是的,好多同事都说他是奇人,人家花一个小时做的手术,他20分钟就可以完成。此前,每年他要做600至800个手术。这次他为那两位智障女切除子宫时,一分钱也没收,完全是公益性的。可以说,他是一个白求恩式的大夫。

  切除子宫是为智障孩子好

  记:你是不是为王晨毅作无罪辩护?

  谈:是的,我认为这个案件,无论是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还是法律事实上,都不应该追究我的当事人刑事责任。

  记:为什么这么说?

  谈:因为我的当事人作为医生,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虽然他的确切除了两位智障女的子宫,但这并没有对她们造成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损害;相反还提高了她们的生活质量,并有利于以后的健康成长。可以说,手术本身完全是从两个孩子自身利益出发的,是个合理可行的医疗措施和手术治疗。

  记:我注意到你说王晨毅被指控为犯罪的行为是“医疗措施”,依据的是什么?

  谈:在开庭前,我组织过南京鼓楼区医院的副院长胡娅莉、江苏省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王淑玉教授和南京师大两位博士生导师进行过一次专家论证。他们一致认为,“切除子宫是针对重度智力低下、属禁止婚育之列儿童的治疗原则,以往相关医院对这类儿童均做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

  记:智障女的痛经问题不能通过其他医疗手段治疗吗?

  谈:我查过很多资料,也问过很多专家,答案都是,痛经很难根治,除非手术治疗。

  记:那目前案件的进展怎么样?

  谈:6月3日开庭4个小时后就休庭了,因为我对公诉人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提出了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

  记:你提了什么异议?

  谈:公诉人提供的鉴定书称:两个孩子“不具备手术指征”。我认为这种鉴定是针对正常人的,而智障孩子是个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这个群体出现剧烈痛经的症状,是否需要切除子宫?切除后对他们的健康是否会造成严重损害?都有待进一步的鉴定。

  三位领导决定进行手术

  记:此前媒体的报道和公诉人的指控都认为,是福利院怕“麻烦”才切除子宫的,不是这样吗?

  谈: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在手术前,两个孩子都有严重的痛经症状,经常整晚痛得大喊大叫,有时候还搞得满身是血。福利院工作人员曾帮她们戴过卫生巾,但她们竟然把带血的卫生巾拿出来玩,有时候还放在嘴里。你说,对于这种情况,切除子宫还不是为她们好吗!

  记:你怎么证实这一点?

  谈:(拿出一份材料)我说这些是有根据的。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里就提到:她们“每次来月经的时候都有痛经情况”,只是在检察院的起诉状没有出现这一细节而已。

  记:切除子宫手术究竟是谁提出的?

  谈:是福利院三位领导共同决定的。

  记:哪三位领导?

  谈:院长廖开荣,副院长陈晓燕,还有一位是前院长贾桂林。不过,贾桂林没有在正式场合表态,是在车上跟陈晓燕说的,并称以前也有过类似的子宫切除手术,对孩子有好处。

  记:做手术前,这两个智障女的父母签过字吗?

  谈:她们是被遗弃的智障孤儿,不然,福利院也不会“越俎代庖”了。实际上,原来由父母作决定切除智障女子宫的事发生过太多了。为什么父母带去做手术合法,而福利院带去则要负刑事责任呢?依据是什么?

  主刀医生不能为法律漏洞负责

  记:这里边是不是有个程序问题:究竟通过什么样的途径让智障少女做类似手术才是合法的?谁能作出这样的决定?

  谈:对了,这就是案件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还缺少这样的程序,不能让我的当事人为国家法律的漏洞承担刑事责任。在我国,监护人只有财产的处分权,没有人身处分权,这个案件首次把这个特殊的问题提了出来,有着非常大的意义。

  记:其他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作为参考?

  谈:美国、澳大利亚和南非等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1975年出台的《南非堕胎绝育法》规定,“严重智力低下的妇女可以在国立医院进行绝育手术”。维尔沃德医院此后实施了152例绝育手术,22名患有大脑瘫痪的女性,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下,选择子宫切除手术。而在澳大利亚,父母或监护人可以向专门的家庭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裁决以决定是否可以对智障女性进行子宫切除手术。

  记:那你是不是希望这起案件能弥补我国法律这方面的空缺?

  谈:是的,现在问题已经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制定一套相关的程序。

  记:那在四人参与切除子宫的事实部分没有争议吗?

  谈:这倒没有,的确是王晨毅主刀做的手术。

  记:这么说,你对胜诉抱有很大的希望?

  谈:绝对有信心。包括我在内,这个案件的4个被告人请了7位律师,我们都为当事人作了无罪辩护。我们认为,如果法院最终判决4个被告人有罪,那这次判例将永远把那些智障女性切除子宫的门都关闭了。而且,近十年国内至少有过上千起同类的手术。按照这个判例,那些主刀医生、福利院的领导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满足公众评判对智障孩子不人道

  记:一个没有手术指征的智障少女就这样轻易被切除了子宫,公众似乎很难接受这一点。

  谈:这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我也理解公众的心理。但我们要考虑的是:究竟应不应该做这个手术,最高标准必须是“它是否有利于智障女的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他们的生活”。你思考过没有,如果满足了公众的道德评判,这些饱受痛经折磨的智障女就会永远痛苦下去,这难道不是另外一种不人道?

  记:你见过那两个孩子吗?她们现在的状况怎么样?

  谈:不久前,我去南通儿童福利院看过她们,她们都很好,长得白白胖胖的,看见我就说:“你好”,“爸爸”。原来他们痛经时搞得满身是血,其他孩子都害怕,不跟她们玩,现在她们能玩在一起了。

  新闻背景

  4月16日前后,国内一家知名论坛刊登着一则惊人的消息:江苏省南通儿童福利院将两名智障少女送进市内城东医院切除其子宫。发帖者自称是城东医院一名“青年医生”,该“青年医生”在网上称,福利院仅仅因为“两名女孩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所以要切除她们的子宫”。此后媒体介入调查。

  媒体曝光的当日,南通市就此事成立调查组。4月23日,江苏省公安、民政、卫生三厅也抵达南通介入调查。不久,南通儿童福利院院长缪开荣、副院长陈晓燕、主刀医生王晨毅及助手苏韵华被刑事拘留。6月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不过,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如此倍受关注的案件竟没有公开开庭。

  上述丑闻在《起诉书》中得到了证实:4月10日,陈晓燕向缪开荣汇报了两名少女来月经的情况,并建议手术切除其子宫,获缪同意后,陈即给苏韵华打电话请求手术帮助,“2005年4月14日上午,福利院护理人员将两名少女送至医院……术前检查两少女子宫均属正常,中午,陈晓燕代表福利院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下午,王晨毅主刀,苏韵华为助手,对少女实施了子宫全切除术。”

  据此情节,公诉机关认为4被告系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南通儿童福利院的前身是著名实业家张謇捐建的中国近代第一家私立育婴堂,创办于20世纪初,在1952年改为公办儿童福利院。据知情者说,南通儿童福利院“在江苏名气很不错”,近年更是屡获各类荣誉。

  专家反驳

  1

  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子宫

  记者注意到,谈臻的逻辑是:两位智障女患有严重的痛经,切除子宫是必要的治疗措施,是一种“公益”行为。然而,痛经真的就没有其他替代治疗方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副主任牛健民。

  牛健民说,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子宫属于人体的一个器官,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是禁止切除的。虽然南通那两位智障女患有痛经,但治疗痛经未必非要切除子宫不可。治疗痛经首先要区分其病发的原因,即使是原发的痛经,或者严重的子宫内膜炎,仍可以采取药物治疗等保守疗法,照样可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当然,对于严重的子宫内膜移位症,切除子宫和双侧附件是治疗措施之一,但前提是在其他替代疗法均无任何效果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南通儿童福利院在做手术前根本就没有为两位智障女作过任何其他替代治疗,而是直接切除了子宫。这其中合理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怕日后照料起来麻烦”。

  谈臻还提到过子宫切除后不会对两个智障女的健康造成任何伤害,相反还对她们的生活有利。对于这种说法,牛健民同样予以否定。牛健民说,子宫不仅仅是一个生育器官,它还承担着内分泌等功能,而且人体的各个器官是相互依存的,在没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予以切除,是非常不人道的。

  专家反驳

  2

  切除智障女子宫是严重侵犯人权

  谈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能让王晨毅为法律的缺失负担刑事责任”,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四位被告人要负刑事责任与法律缺失毫无关系。周长征说,在大的原则下,我国宪法规定任何人(包括智障人士)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在没有手术指征的前提下切除子宫是严重的侵犯人权。

  另外,周长征还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监护人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但前提是这种处分必须对被监护人的健康有利。具体到此案中的两个智障女,如果她们具备了手术指征(即的确非切除子宫不可),四被告人才把她们送上手术台,这是不会触犯刑法的,因为切除子宫的确对她们的健康有利。但问题是,这一前提根本就不存在。

  周长征还认为,发生这类事情实际上是与福利院的管理不够完善、资金得不到保证等因素分不开的。实际上,很多福利院切除智障女的子宫,潜在原因在于怕她们受到性侵犯导致怀孕。如果管理完善,这种情况的发生概率是非常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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