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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新规定事业单位将执行统一企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2:03 江南都市报

  为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系列新规定。今后,改制事业单位、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上三类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参保将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也将执行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统一执行企业缴费比例基数

  从今年7月1日起,参保的事业单位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即单位缴费比例20%,个人缴费比 例8%。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所 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月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设区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按 所在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月缴费基数。单位月缴费基数统一规定为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额,实行单基数征缴。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要按此规定规范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 建立和补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未参保的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改制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不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除外)新参保时,全省统一 从1995年10月1日作为补缴起始期,其中,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改制 事业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补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补缴。补缴的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历年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 例按省历年统一规定的企业缴费比例计算。按规定参保补缴后,社保机构统一从1995年10月1日起(其中1995年1 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保缴费起)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11%建立和补记个人账户,建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 缴费年限。

  执行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参保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由原渠道解决。1995年10月 1日以后至参保时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并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 ,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养老金按退休时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加省政府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再加历年调整待遇增资(2 002年1月1日以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核定,从本文下发后的参保之月起由社 保经办机构支付,其与原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可由原渠道补齐。其中,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计发和支付国家和省 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已参保事业单位2005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原已核定的待遇不变,统筹内项目由社保机构支 付。

  凡参保事业单位(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一律按赣府发[19 99]14号文件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参照赣府厅发[2001]76号文件精神,对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低于按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退休金的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从2005年7月1日起给予5年的过渡期,即2 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补贴差额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 的补贴差额部分的7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补贴5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 30日补贴3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补贴10%,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给予差额 补贴,补贴部分由社保机构支付。

  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计发、待遇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社保机构支付。

  统一养老金调整机制

  统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调整机制调整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退休金形成的差额部分,企业可根据经济情况酌情解决。

  建立企业年金制

  事业单位参保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 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单位缴费部分列入成本,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记者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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