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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被推倒受伤,幼儿园全部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3:31 海峡网-厦门晚报

  律师:小孩进幼儿园,监护权全部还是部分转移,仍存在争论

  本报讯(记者陈进容)一个3岁的小朋友在幼儿园被同龄的小朋友伤害,家长放弃追究小朋友的责任,而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幼儿园则认为,责任应由双方监护人及幼儿园三方共同承担。昨天,读者陈先生向记者反映了他的遭遇。

  陈先生的女儿毛毛(化名)今年3岁,在金榜山附近的万寿幼儿园上学。今年5月25日,毛毛在幼儿园被另一个小朋友闹闹(化名)推倒,磕到嘴角,在医院缝了9针。陈先生说,毛毛的医疗费差不多300元左右。发生了这件事情后,以前很喜欢到幼儿园的毛毛一直害怕到幼儿园。陈先生还担心女儿以后会留下伤疤,给她今后的生活造成阴影。

  陈先生说,他考虑到“闹闹”是一个不谙世事的孩子,因此不大想追究闹闹一方的责任,而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4000多元。这个要求遭到幼儿园的拒绝。

  幼儿园方面认为:孩子在幼儿园里被其他小朋友推倒导致伤害,固然有幼儿园老师监护不到位的责任,但责任应由闹闹的家长、幼儿园及毛毛的家长三方共同承担。幼儿园的赔偿责任只能在毛毛的医疗费等范围内,也就是说只能赔几百元,无法满足陈先生数千元的索赔要求。

  厦门市兴世通律师事务所的陈福阵律师认为,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发生在幼儿园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可以参照适用,但前提是必须考虑幼儿的行为能力特点。幼儿园的被管理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低,全部的学习、生活都在园区内封闭进行,管理者所承担的责任内容、范围,远远大于中小学校的管理者。

  本案中,毛毛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不对闹闹主张其所应承担责任的份额,仅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家长把小孩交给幼儿园代管,其法定监护权是全部还是部分转移至幼儿园,陈律师认为,根据幼儿的身心特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幼儿园在人员配置、幼儿密度、收费情况等方面的详细规定,他个人比较倾向监护权全部转移,也就是应由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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