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时评:公款“清欠令”还要再发多少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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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28 新桂网 | ||||||||
新桂网 据《现代金报》6月4日报道,6月3日,浙江省财政厅和监察厅联合发出“追缴令”,要求各地对尚未收回的党政领导干部欠款进行重点清缴。据悉,浙江省此次清缴工作以“双十”对象(拖欠公款10年以上,或者拖欠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为督查重点。
类似的公款“清欠令”在浙江已经不是第一次发布了,去年,浙江省各级各部门对党政领导干部各类欠款进行了认真清理,而且清理是在国家财政部、监察部于去年5月和8月两次发文的基础上进行的。然而,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至今仍然没有归还所欠公款。欠债还钱,这是最基本的公民道德,然而我们党和政府的一些领导干部,却不愿意履行欠债还钱的基本义务,在政府多次发出“清欠令”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偿还公款。这是为何?笔者以为,这要从政府的清欠工作和制度漏洞寻找原因。通过前一阶段的清欠,一些数额小、时间短的拖欠应该已基本清理完毕,清欠工作已经进入了攻坚阶段,因此浙江省明确指出这次清欠的重点是“双十”对象。那么,对于“双十”对象,是不是像以前的清欠工作那样,发个文件,催促一下,进行点思想教育,就能解决问题呢?笔者认为,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为什么会形成“双十”现象。之所以能拖欠公款10年以上,按照正常逻辑推理,要么是还不起,要么是根本不想还。而拖欠额在10万元以上者,多半是将公款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从事经营活动。而我们却只将这种情况当作一般性的拖欠,不过是批评教育而已,既不影响领导干部的“饭碗”,更不影响“官帽”。拖欠公款,对自己有利无害,一些素质不高的领导干部何乐而不为呢?我们知道,贪污公款5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侦查,即使是挪用公款,达到了10年以上和10万元以上,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只因为有了一个“借款”名义,就使得刑事责任与拖欠公款的领导干部无缘。我们不禁要问:拖欠公款是否成了贪污挪用的避风港?从这个意义上讲,笔者倒是建议有关部门对“双十”对象认真核实一下,其性质到底是“借款”还是“借款”名义下的贪污、挪用公款。总之,党政领导干部拖欠公款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也不能久拖不决,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清缴,如果不痛不痒,欠了白欠,那么真不知道公款“清欠令”还要再发多少次!(李克杰) 作者:李克杰 (来源:新桂网-当代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