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国时评:“不得开除学生”值得推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28 新桂网

  新桂网

  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据《南国早报》6月5日报道)。

  笔者认为,陕西省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对学校不准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的要求值得推崇。学生是接受教育的对象,学生如果犯了错误,应该重在教育帮助,而不是将其开除或勒令退学就完事大吉。作为学生成才的重要环境,学校在处分学生时应该多从教育的使命和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来考虑,多给学生以改正错误的机会,而不是把学生当成“敌人”,将其推出校门而后快。我们知道,义务教育是为儿童、青少年提供的一种养成国民素质的基础性教育,是由国家立法予以保证,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具有强迫性质的免费教育。义务教育中的“义务”,就是指国家保障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的义务,以及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学校本来就是教书育人的场所,学校不仅应对学生的成绩和分数负责,更应担当起培育学生道德品行的重任。当前,仍有一些学校对所谓的“问题学生”,采取开除或勒令退学的做法,甚至认为开除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这不仅违反了《教育法》,而且也与我国的宪法相悖。陕西省在《实施办法》中还要求,学校应配备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建立完善家访制度,密切与家长的联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最大限度地使学校和教育机构尽到教育学生的职责,挽救那些犯有各种轻微错误的学生,以避免学校推脱责任,把学生一赶了之。同时,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因为不负责任地把学生赶出校园,把学生推向社会,更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甚至有可能使某些学生报复社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从实践中看,一些学校管理者存在滥用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因此,从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来看,陕西省从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为出发点,对在校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不得开除或者令其退学、转学要求,无疑是对尊重和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有着积极的示范意义。

  作者:杨锦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高考最后冲刺
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
中美中欧贸易争端
日本甲级战犯罪行
二战重大战役回顾
明星电话被曝光
汽车笑话集锦
湖南卫视05超级女声
后金庸武侠圣经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