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行政处罚也应依法而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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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4:28 新桂网 | ||||||||
新桂网 陈某开自家农用车装运河沙,一路颠簸漏下一些沙,经过南宁市大沙田五象路口时,被路边执法的城管执法人员逮个正着。执法人员扣下车子后,指着一堆小山似的建筑垃圾叫其清理干净。后因此活实在太累,陈某雇佣的民工干了一会纷纷撤退,他只好再向城管部门求情,要求改为罚款,且好说歹说,把按规定要1000元、起码也要400至500元的罚款额度,
行政处罚是公权力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做出的否定性处罚,需要公民承担相应的强制义务。由于涉及到对公民权益的剥夺,因此我国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限额、权限等都做了详细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到执法机关的随意侵犯。行政处罚的侧重点在于通过处罚教育民众,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已。行政处罚有“比例原则”,指的是所受处罚应该与被处罚人对公共秩序的损害成正比例关系。从报道中可以看出,陈某已经表示愿意清理其撒下的河沙并承担相应数量的罚款,这已经能够对其产生相应的教育作用,而坚持要求其清理路边大量的建筑垃圾显然超出了行政处罚的目的。此外,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处罚种类,“清理路边建筑垃圾”这种荒唐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在此列。再而且,对于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进行处罚。依法治国并不仅仅是指公民应该守法,执法机关也应该模范遵守法律,依法合理地行使其职权。而类似的行政处罚一再见诸于报端,确实令人遗憾。 作者:李声宇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