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业贿赂执法不力等同于默认回扣潜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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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7:13 法制早报 | ||||||||
“跨国公司行贿案”美国已对行贿企业进行处罚 5月20日,美国司法部依据《海外反腐败法》,对因天津德普行贿事件违反该法案的DPC公司处以480万美元的罚款。美国方面已对行贿企业进行了处罚。那么,对国内受贿单位将怎样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查处?
专家认为:此案反映出我国的相关司法机关“反应迟钝”。这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但事实上,我国对商业受贿的查处力度也非常大。 对与天津德普公司行贿案类似的案件,我们呼吁国内的司法和执法机关能及时跟进,顺藤摸瓜,严厉惩处。 母公司DPC率先发难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有关天津德普公司行贿的举报 “对这件事我们还不是很清楚,现在没有可以向外界发布的消息。”6月2日,记者电话询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德普)行贿被罚事件是否在国内立案时,该院一位工作人员如此回答记者。 之后,她告诉记者可以问一下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记者致电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一位工作人员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有关天津德普行贿的举报。 率先曝光天津德普行贿事件的不是别人,而是它的母公司——美国加州的医疗诊断设备企业DiagnosticP roductsCorporation(以下简称DPC公司)。 5月20日,DPC公司和美国司法部同时宣布,由于该公司在中国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德普在过去曾经通过贿赂取得中国医院的订单,因而被罚款48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认为,DPC公司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有关“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有关人员行贿”的规定。 从美国联邦法院透露的信息看,天津德普在11年的时间里向三家国有医院的工作人员行贿,金额达到了160万美元。根据美国司法部透露的信息,这其中大部分的钱都通过现金的方式由该公司的人员亲手交给了医院有权做出采购决定的人员。天津德普的总经理授权进行了这一系列贿赂活动,并且将支出记录在案,作为销售支出的一部分。目前,DPC公司已经同意接受进一步的民事和刑事调查,更详细的细节也将逐渐被公布出来。 据悉,当初行贿事件发生时的中方老总名为童兴驯是从洛杉矶派到天津来建分公司的。而在童兴驯在任期间,其夫人孟芳正是财会部主管,且其妹妹童兴驹是公司的总督导。1995年后,德普又新上任了一位姓谢的老总。目前,童兴驯已经被公司解聘,与童兴驹一并回到了美国,但其被解聘是不是因为行贿事件,不得而知。 这是继去年的美国朗讯公司涉嫌在华贿赂中国官员和今年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照收取美国公司贿赂后,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又一案例。 “德普行为”如何处罚 “外企在华子公司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所以在中国的行为当然适用中国法律。” 由于天津德普公司是DPC公司的子公司,两者有独立的人格,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所以在美国受到处罚的只是D PC公司。既然国外已经对此事作出处罚,那么,在国内,对作为“肇事者”的天津德普和相关医院将如何启动司法程序进行查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387条中对单位受贿案的规定是这样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390条中对行贿案的规定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该事件中受贿对象是国有医院,这无疑符合单位受贿案和行贿案的立案标准。 “行贿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里都有相关规定。外企在华子公司是依中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所以在中国的行为当然适用中国法律。”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告诉记者。 他说,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没收财产、处以罚金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对于目前国内司法机关仍没有对天津得普公司立案侦查,刘俊海显得有些无奈:“有些时候,我们的司法机关显得非常滞后,国外已经报出来了,而国内却仍‘岿然不动’。这种客观上的反应滞后对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有一定的损害,好像我们的司法机关在保护商业贿赂似的,但事实却不是这样的,因为我国对商业受贿的查处也是深恶痛绝的,查处力度也非常大。所以我们只能呼吁,国内的司法机和执法机关要及时掌握国外对发生在中国的案件的处罚情况,及时跟进,顺藤摸瓜,及时惩处。” 那么,就天津德普行贿事件而言,美国司法机关确认行贿罪成立的证据能否作为我国司法机关查处该事件时的证据呢? “可以,但这些证据的司法证明力有多大,最终必须由我国司法机关作出认定。”刘俊海说。 回扣成“灰色规则” “如果我们承诺给1万元的回扣,我为了合理避税和好做账,我们一般是找好1万元的票据来抵冲。” 天津德普行贿事件凸显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在我国医疗器械和产品销售领域,以红包、回扣、提成等形式出现的行贿行为已经非常普遍,甚至成为一种“通行规则”。 “不单是国外医疗器械设备厂商,包括国内的医疗器械设备厂商现在都这样做。”在一家国内医疗器械公司做市场销售工作的郑小姐告诉记者,“这已经是行业内一个公开的秘密,回扣、提成等现在已经成为一种灰色的通行规则。” 现在国内医疗行业的销售人员普遍都面临这样的困境,即明明知道自己的产品质量没问题,打心眼里也不愿意给当权者送好处,但却担心,你不给回扣,别人给了,你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现在的情况是,90%以上的医生不会直接向你索要财物,但肯定是“不给钱不订货”的。于是大家都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好处”,是销售代表的行为“惯”坏了当权者,现在院方根本不用提示,销售人员就会提供其所需要的,大家是心照不宣。 郑小姐对记者说:“如果我们承诺给1万元的回扣,我为了合理避税和好做账,我们一般是找好1万元的票据来抵冲。” 南开大学法学院一份调查显示,商业贿赂在医疗、电信、金融、建筑等许多行业都存在,商业贿赂形式越来越隐蔽,多数以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看似合法的形式出现。贿赂的东西由最初的人民币、美元发展为美色、古玩、书画、房产等。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开拓市场,曾有过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 对此,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表示,对于商业贿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纪委、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取证的权力,但令人遗憾的是,德普公司长达11年的非法行为,竟然没有被发现,只能说明我国司法及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不力。 程宝库说,法律规定之严,为世界所罕见,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想依靠商业贿赂发财者破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法律规定不敌潜规则,执法不力,实质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本报记者 崔世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