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提前介入腐败案不应代替公安部门侦查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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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7:13 法制早报 | ||||||||
刑诉法专家指出,检方的“提前介入”是可以的,但要进行引导和监督,不能完全代替 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检查院获悉,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由北京市
为得到李达昌一案最新进展情况,记者联系了北京市检察院和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负责宣传的部门,对此,两部门负责人士均三缄其口。 案情回放 继马德、韩桂芝等高官由最高人民检查院指定异地审查起诉以后,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成了另一位异地审查起诉的高官。 检方初步认定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的事实是:1997年,财政部拨1亿元专款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四川省财政厅担保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川国际提供5年期1000万美元的专项贷款。财政部明确要求,这笔资金不准挪作他用。但是,李达昌利用职权多次批准挪用了这笔资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月6日,最高检已对李达昌涉嫌滥用职权案进行立案侦查。1月14日,四川省检受最高检委托,并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同意,对李达昌采取了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提前介入 日前,很多媒体报道认为“提前介入”是不合法的,但是真正的“提前介入”是什么呢? 所谓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某些重大、复杂案件尚未正式提请批捕、移送起诉前,主动参与某些侦查活动,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为正式受理案件做准备,同时进行侦查活动监督。可见,“提前介入”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配合并服务于侦查活动,停留在为了“从快”办案、提高工作效率上。 而李达昌案的“提前介入”并非检警关系上的“提前介入”,而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提前介入”,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 李达昌案是涉嫌滥用职权的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内部职能部门,肩负着惩治腐败,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的重要职责,其办案质量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机关的形象。 检察机关内部提前介入制度,发生在自侦部门同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之间,也就是内部监督、配合的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应有一定的保密性,知道案情的人一般仅限于侦查人员、自侦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其他部门不会知晓案情。 因此,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经检察长批准后,侦查部门应及时商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积极派员提前介入,参加案件的讨论,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并从审查逮捕角度,提出指导性意见。 侦查部门则应主动加以配合,虚心听取其意见,并积极按照侦查监督部门的要求补充完善有关证据,以保障全面及时查清案情,准确作出逮捕决定。 于法无据? 有专家认为,侦查权和起诉权本身在法律设计就是分离的,起诉部门提前介入不利于对案件的监督。不管是公安机关侦查还是检察机关的自侦,起诉提前介入导致了侦查和起诉一锅煮的情况,检察机关办案效率是提高了,但案件质量难以保证。 还有人认为,“提前介入”法律上缺乏依据。 但也有学者认为,提前介入在法律中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并不是没有依据,其依据散见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某些条文中:如《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上述条款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侦查监督权,而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实现侦查监督权的重要手段。 早在2004年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贾春旺检察长就提出,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警关系上的“提前介入”和检察机关内部的“提前介入” 完全是可以的。要进行引导和监督,但是不能完全代替。 李达昌案检方公诉部门的“提前介入”之所以会引来争议,主要原因在于以前形成的一种错误看法,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公安机关、法院的执法活动,监督权是对外的,而对内部侦查活动的监督不很重视,没有把提前介入这一监督手段,有效地应用于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中。 其结果是:侦查人员过分强化侦查意识,不注重从审查案件的角度,客观地收集证据,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对案件缺乏事前了解,导致自侦案件在逮捕、起诉环节“卡壳”,退查率高,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相互“扯皮”,影响了自侦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 本报记者 侯兆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