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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法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7:13 法制早报

  -评论·独立观点-

  □支振锋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在央视热播,这位提刑官宋慈是历史上鼎鼎大名的“法官”。此人饱读诗书,以刑讼为业,大 著《洗冤集录》彪炳清史。

  一日半夜,有人听见隔壁大吵大闹,次日清晨竟然发现邻居卞氏不知被何物谋杀在床,浑身鲜血,便赶快报至宋慈。 但宋慈紧张却不慌张,勘测现场之后命衙役立即奔赴药房买药,自己这边则为卞氏做起针灸。不多久,卞氏竟缓缓醒来,宋慈 让人服侍卞氏吃药,然后又端坐厅堂,开出一剂药方。命人寻回卞氏儿子、媳妇,将药方交给他们,并令其好生照顾母亲。然 后打道回府。随从大惑不解,一桩人命官司,怎么成了这样?经宋慈娓娓解释:原来这卞氏虽然年龄不过四十,但已经鬓发皆 白,身体较差,又恰值更年衰期,与儿子媳妇一番大吵,任、冲二脉失于统摄,热血外溢下流,故而浑身鲜血。此乃“血山崩 ”之病,非谋杀也。随从点头称是,并说出了一番令人深思的话:“此案若是由我处理,必不能救活妇人。妇人既死,我必刑 讯其儿子媳妇,这样一来,案情就复杂多了。弄不好还不止一条人命……”

  同一案件,毫发之差,就可能会有数条生命的代价,故而自古中国慎刑狱。宋慈本人就为官清廉,关心民瘼,对于决 狱理刑,态度十分严肃认真。升充广东提点刑狱前,在到任八月内,审理200多件死刑案,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处理了一 批贪官酷吏。在民众中间赢得了清官的名声,获得了百姓的信赖。有人赞誉宋慈 “听讼清明,决事刚果”,一切“以民命为 重”。他对于狱案,反复强调要“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之心”。

  古人如此,奈何今人。为什么要法官?不仅仅在于他们能够作为消极的仲裁者,法律的“自动售货机”,而机械、简 单地适用法律,更在于他们能够在案情复杂的时候使事实澄明,在规则含糊之时使法律变得确定。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的绝不 仅仅是他们的理性、知识与经验,更需要他们具有“以民命为重”慎之又慎的宅心仁术。也许人类社会早期并不存在法官,日 尔曼部落早期的百户法院主持审判的就不是专业法官而是“智者”,他们不仅熟习法律,更有崇高的道德感召力。他们的判决 不仅解决族人日常生活的争议,更能安顿族人的生活与心灵。然而,工业化以来,人世生活日趋复杂。西人弄出来的所谓“程 序正义”也只不过是在法官无计可施时的不得不然——它绝不是最好的,只不过是最不坏的!这种法律的技术性装置早与传说 中的“良法美意”绝缘,它只是我们在绝望中寻找的一根稻草,从各种坏状况中寻找最不坏的一个而已。罗尔斯《正义论》中 “最好的坏状况”就含有此意。

  即使如此,人们仍然希望法官不要中断追求实质正义的脚步。西哲培根曾云“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 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都败坏了”。他这里的“公正”,绝非在法律程序上也许 洁白无暇的程序公正,更是满足人们朴素感情与正义的实质公正。同时要求法官满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也许太过强人所难, 但这却不能不是芸芸众生无奈的希冀!

  人们需要的不是武汉市中级法院里法官的腐败同盟,不是阜阳市中级法院的一众黑心法官与双面法官,要的也不是不 仅“铁面”而且“铁心”的判决机器;毋宁说,我们要的是如宋慈、包公、柯克、霍姆斯等那样“以民命为重”怀有悲悯之心 的理性、审慎而又富有智慧与同情心的人!

  “广告参政”折射“公民意识”觉醒

  □傅达林

  一个曾经研究公共政策如何改善官方与民间沟通的公民,亲身以一种“广告参政”的新颖形式,表达了自己参与公共 治理的努力。李红光,这位自费登广告推荐治理深圳12条建议的“首吃螃蟹者”,以一种强烈的“公民”身份冲击着我们的 视觉,成为了最近吸引大众眼球的焦点人物。(详细报道见5月26日《南方周末》)

  在转型时期,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治改革的推进,正促使一种以公民意识的觉醒和彰显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生长发育 。从手持宪法维权的“黄老汉”,到自费广告参政的李红光,不同的鲜活事例背后都显现出了同一种政治新动向——公民意识 的觉醒。

  现代公民应当是与法治联系在一起的。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 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 的宪政行为主体。虽然在宪法上,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但当我们从静态的宪法文本走进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中,有 没有充分实现自己宪法上的公民权利?有没有把自己当作法治舞台的“主角”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正是在这 个意义上,李红光为我们树立了一个真正宪法上的公民典范。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缺少公民意识的再生基因,缺少希腊民主制下的公民参与城邦事务的传统。几千年的封建专制 传统根深蒂固,造就了国人“臣民”、“子民”、“草民”的身份观念,现代公民意识的萌芽异常艰难。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 出现的诚信危机、程序沦丧、政治冷漠等都一再显示着公民意识的缺失。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证明,国家单方的治理难以维系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求助于“草根力量”。确立一种以公民意识 觉醒为发端的公民社会,积极倡导公众参与公共治理,立法为公民的利益表达提供多种形式与渠道,可以弥补国家单方治理的 不足。因此,我们需要从“广告参政”这样的“标本”中吸取文化的基因,使我们每一个人都作为具有自主意识和独立地位的 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当中,共同创建公民社会。

  我们期待着现代传媒能将李红光这样的“偶发性事件”折射放大,以辐射于我们整个社会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

  体育博物馆开裂考验政府问责

  □魏文彪

  中国体育博物馆地基出现不均匀下沉,85%以上的地板与墙体已经出现贯通性开裂,承重钢梁断裂,存在重大安全 隐患。有关资料与报告显示,该建筑存在结构设计不合理问题,在初期建设中即存在隐患(5月31日《京华时报》)。

  面对使用期限在100年左右,而现在使用不到15年即通体开裂的劣质工程,当事方中国体育博物馆的意见是:“ 我们现在已经不想在追究谁的责任上耽误时间了,已经过去10多年了,说也说不清。”而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欣新认为,“现 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修建新馆上,不要再重犯过去的问题。追究责任并不是终极目的,关键是要惩前毖后。”

  “关键是要惩前毖后”,这没有错,但问题是如果不“惩前”就不可能“毖后”,则重蹈覆辙就可能无法避免。更重 要的是,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实际就是对于不负责任行为的纵容,事故就可能一次次地被复制。

  像这样一个存在设计缺陷与质量隐患的工程,当初的验收意见却是“施工质量优良”。那么这里面是否存在官僚主义 与见不得人的交易,即是否存在渎职与腐败,就很值得人们怀疑。对劣质工程不予问责,等于是让渎职与腐败者过错乃至违法 行为合法化。另外,如果不通过惩治腐败来发现监管的漏洞,所谓制度的完善也就无从谈起。错误出现的唯一“价值”在于警 醒,如让过错与责任随劣质大楼的“坍塌”而烟消云散,则对过错的反思与制度的完善的机会亦将一同失去。

  中国体育博物馆方面“不想在追究谁的责任上耽误时间”,说到底是因为财产是国家的,浪费的是纳税人的钱。如果 说这并非“不可理解”的话,那么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他们却没有权利沉默,因为纳税人已将监管之权赋予他们, 他们就应该主动行使职权,给纳税人一本明白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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