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能“关闭”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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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8:17 法制晚报 | ||||||||
据《扬子晚报》6月5日报道,江苏宿迁市宿豫区环保部门向5家造纸企业下达通知书,规定必须在2005年12月30日前关闭。工商部门也将在规定期限内吊销这5家污染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将采取断电、封井等强制措施。 据悉,这5家造纸企业年生产能力均在1万吨以下,生产中的废水超标排放不仅影响了区域水环境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到淮河流域水质。环保部门发出关闭令无疑是件好事,但笔
笔者担心,从现在到年底这个“合法排污期”内情况会不会出现变化。比如说排污企业四处“活动”,有关人员出面说情,有关部门称排污情况“有所改观”或者称废水“基本达标”,最终使“限期关闭”的期限再次延期,从而让“年底关闭”变成一句空话。 现实中,“限期关闭”并不鲜见,实在令人费解,也令人悲哀。既然确认了一家企业排污的性质达到了关闭的程度,就应该立即关闭,而不应该让他们再排出一滴废水。环保执法要严肃,不能心慈手软,不必体现“人性关怀”。 余清明 有多少被判死缓的罪犯最后真被枪毙了呢? 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