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保护器伤人性命销售者被判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19: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明知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为谋利仍销售给用户;用户在发生漏电时,未受到应有保护而触电身亡,销售者难逃其责。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致人死亡的周建芳、吴本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建芳和吴本红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
今年29岁的周建芳是浙江省青田县人,北京市盛宏达商品市场交易中心个体工商户。今年26岁的吴本红,来自湖北省广水市,在北京市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从事个体经营。这两人于去年5月份开始,在明知其所出售的漏电保护器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在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中心、西城区四环综合市场内出售。 去年6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的租户李某购买了该种漏电保护器,并在当天使用过程中,由于该漏电保护器未能够起到断电保护的作用,造成被害人蔺某触电死亡。 一审法院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建芳、吴本红销售漏电保护器这种国家强制认证的低压电器产品,应当负有了解销售该种产品所注意的法定义务,应当向工商机关登记并备案,而二人未经登记超范围经营,在明知漏电保护器的购买渠道、价格、质量标识有问题,且没有正规发票的情况下,未尽到作为销售者应履行的检查验收义务,放任该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流通,以致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二人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 据介绍,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技术鉴定报告已经证实,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被害人的手接触到带电的铁丝而触电,而此时应自动切断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未起到保护作用,因此漏电保护器存在的质量问题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漏电保护器的出售和购买环节、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以及该漏电保护器经鉴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周建芳、吴本红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周建芳、吴本红明知销售的漏电保护器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而仍然予以销售,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周建芳和吴本红有期徒刑2年、1年6个月的判决。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完)(责任编辑:孙佳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