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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怪事:同一地违法105次收到万元罚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2:21 新闻晨报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

  安徽来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记分210分。

  同一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方式违法105次,却没有及时从管理部门得到警示,暴露了北
京现行的非现场交通执法制度的缺陷。据了解,北京目前有4种方式查询交通违法信息:到北京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大队办公大厅内使用电子触摸屏;上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拨打声讯电话;定制收费短信服务。但这些办法对于杜宝良来说几乎都不可行。他每天凌晨2时起床进货,21时睡觉,不会上网,连电视都很少看,更不会阔绰到一分钟花3元钱打声讯电话。而全北京市像杜宝良这样的驾驶人员应该不在少数。

  执法部门应履行告知义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余凌云:当驾驶员交通违法积分达到临界点时,执法部门便应履行告知义务,否则执法部门就是违法。公安交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能否增加提示功能,能否提供免费手机短信查询,能否通过邮政送达“违法通知书”等等,这些告知行为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但它是执法者社会责任的体现,是不该省却的执法成本。105次违法行为均是电子眼拍摄下来,如果不是电子眼拍摄下来,而是交警当场处罚的,那么司机违法次数绝不会达到105次,这也暴露出“电子眼执法”的不足。

  如此执法有悖行政处罚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姜明安:从法理上来说,司机能够违法105次,而且还是在同一位置,这也暴露出交管部门的管理需要完善。因为《道路安全法》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而制定的,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罚款,而是维护交通秩序,制止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当司机交通违法至十次几十次的时候,交管部门应该提醒或警告司机,避免违法次数继续增加。所以,105次的违法处罚,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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