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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不调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6:51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李涛)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后,我市租金标准是否会有新的变化?昨天,市物价局、房产局联合转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通知,明确表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不作任何调整。

  根据5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收入等情况变化
不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条件而继续租住的,应当按商品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物价部门介绍,我市过去对廉租房租金并没有专门的政策规定,对其管理主要是连同公房租金一并进行的,且对象主要是列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从2002年起,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低保对象,按户减收70%租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8平方米(不含)以下、连续享受6个月(含)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按规定享受房租补贴。据悉,去年底,我市首次提供的1000套实物廉租房主要供应军烈属、孤老、严重残疾人三类特殊人群。

  通知规定,今后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制定和调整;江宁、六合、浦口区及溧水、高淳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则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同时明确规定,我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即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其现住房一律视为廉租住房,政府按照房改的有关规定,为其核减70%的住房租金。

  (编辑 小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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