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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规定媒体收到灾害预警信号15分钟内应播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02 青年时报

  时报讯 天有不测风云,及时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能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记者昨天从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杭州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上公开征集意见工作已结束。

  据杭州市气象局气象法规处处长丁华君介绍,该《办法》修改完善后,将提交杭州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而后真正步入实施。“目前还处于立法阶段,真正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时间。”丁华君说。虽然公开征集意见工作已结束,但如果市民对该《办法》有任何建议、想法,可直接与杭州市气象局法规处联系。

  预警信号需要统一发布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所称的预警信号指的是,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及相关的防御指南,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而预警信号需要由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监测、预测有气象灾害发生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订正或解除预警信号,并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传播预警信号的媒体。

  收到15分钟内正式对外播发

  各类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规定的预警信号名称、图标、级别,说明其含义及相关防御指南,并同时说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广播、电视台站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正式对外播发。播发预警信号的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1次,并且应当随预警信号级别的提高相应提高播发的频率。其中对台风、暴雨、雷雨大风、冰雹红色预警信号的播发频率不得低于每小时4次。  

  任何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预警信号。

  不播发或拖延播发的将受罚

  气象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播发后,广播、电视台站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要及时予以安排播出。对于拒不播发或拖延播发预警信号的广播、电视台站和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报纸,将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各类传播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播发预警信号,以及预警信号的频率不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时报记者 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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