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不速缘何照收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7:41 东方网-文汇报 | |||||||||||||||||
修路致使车道拥堵,15分钟路程半小时行完,通行费一分不少
这种“不合情理的收费服务”通行全国各地,并接连引起了几起讼案。因“高速路不高速”,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的几乎都是法律界人士,其中有宁波律师叶某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案,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案,有北京律师庞标状告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案等。 “高速公路不高速”是违约行为 不管是政府投资经营的,还是民间投资者经营的高速公路,都是提供给社会的一种服务型的商品,上述原告在谈到这点时认为:既然是商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责任为付费通行的驾车人提供安全、高速、通畅的服务,全额收取通行费的对价就是提供合格的服务。 他们把“高速公路不高速”看作是一种服务合同违约行为,驾车人支付了高速公路通行费,进入高速公路后即与该路的经营管理者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由于修路车堵等原因,使驾车人未能达到高速的目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即构成合同违约,只能比照普通公路标准收费,退赔多收的通行费和汽油损失费,否则,就是“无任何平等可言的霸王条款”。他们还建议应通过立法建立公平合理的高速公路收费规则,促使经营管理者勤勉维护好道路通行能力。 两案一审未得到法院支持 宁波律师叶某状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案,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生宋德新状告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案,经过法院一审,两原告要求退赔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审理案件的两家法院均认为:原告通过有关传媒应该知道所涉高速公路部分路段正在维修,据此应认定原告自愿接受了在惯常收费标准下的通行服务,因此,被告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不存在违约责任。法院还在判决中认为: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制定,不经法定程序不能任意更改。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立法听证会通过——“高速不高速”要暂停收费 据河南报业网传来的消息,为规范高速公路建设和经营中的行为,前不久,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专项地方立法工作,在由各界人士参加的立法听证会上,《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十条获得通过,该条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严重问题,或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管理、养护义务,致使车辆不能正常行驶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修复,严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收取车辆通行费,并向社会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