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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督因小孩证词被判死缓 狱中喊冤八年(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05 新华网
  在山西临汾监狱,羁押着一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服刑犯人。每逢有人前去探视,他便会一边不断鸣冤,一边请求探视人帮其申请公正司法判决。

  这名重刑犯名叫任文辉。虽然他已入狱8年,但至今仍保持着河南省周口监狱的一名在职警察(三级警督)的身份。在办理1997年2月13日太原发生的一起重大杀人、伤害案时,山西公检法机关主要依据两个小孩儿(一个8岁,一个3岁)疑窦百出的证词,判处了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记者近期先后奔赴周口、太原等地对任案进行了采访,发现这确是一起值得关注的疑案。目前该案已引起当地学者、律师的极大关注。
河南警督因小孩证词被判死缓狱中喊冤八年(组图)
任文辉

河南警督因小孩证词被判死缓狱中喊冤八年(组图)
任文辉托前去调查情况的同事给媒体捎回的呼声

  先后六审,八年漫长的诉讼

  1995年初,周口监狱干警任文辉在当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承包了本单位下属企业絮棉加工厂,因业务关系结识了浙江温州人徐呈锁(本案死亡人),并一起到太原经商。

  1997年2月13日中午徐呈锁、任文辉和雇工胡士望等人在一起喝酒。当天傍晚,徐呈锁的妻子吴银钗回家后发现,丈夫被人重伤头部,3岁女儿徐苗苗(化名,1994年2月生)面部被人用锐器砍伤,二人血肉模糊,同时昏厥在自家的床上。徐呈锁因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于次日晨死亡,徐苗苗被鉴定为重伤。

  署名吴银钗的《报案材料》(在庭审时被证明是伪证)上说,吴银钗看见丈夫和徐苗苗受伤后,就问8岁的大女儿徐禾禾(化名,1989年10月生)“谁来过咱家”,“徐禾禾说没人来过”,“我又问老任(任文辉)来过没有?”徐禾禾说自己和二妹(徐田田,化名,1990年11月生)在大门口玩时看见任文辉从她家出来,而且看见任左手除拇指以外的四个指头上有血……案发当晚公安机关便以传唤形式,将嫌疑人任文辉传唤到太原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小店派出所展开审讯。

  审讯的前两天,任文辉除了说酒后只去了徐呈锁家一次外,未作有罪供述。于是,公安机关专案组人员遂连续审讯至2月16日,警方《破案报告书》上说,经“对任说服、教育、斗智斗勇的面对面较量,任文辉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待了杀害徐呈锁、打伤徐四姑娘(徐苗苗)的过程”。然而,第二天任文辉便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并说这是刑讯逼供的结果。此后在十数次审讯中再也没有承认过。

  2月16日,任文辉被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月19日至3月3日,太原市南郊区公安分局先后两次提请批捕,均被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下达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3月15日,公安机关又在卷中补充了一份3岁徐苗苗的录音证言。徐苗苗在一位名叫金云生的临时监护人的陪同下作证说,她正在睡觉时看见任文辉用刀砍了她爸爸徐呈锁和她本人。

  1997年3月19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核后撤销了南郊区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并指令批捕。

  (责任编辑:罗茜)

  当该案移送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后,该院却又退回该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并未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却又将该案移送到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并顺利进入了公诉程序。

  1997年8月20日,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文辉“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任文辉当庭推翻了自己的有罪供述。他说那是公安机关对他连续轮流刑讯逼供、诱供了两天两夜的情况下作出的,并称审讯过后他是被两名民警架着才离开的审讯室。

  当年10月1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任文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任文辉不服判决,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实不清,于当年12月3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2月26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并于1998年3月11日改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任文辉仍不服,再次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2月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重审后,在没有获得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仍判任文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任文辉仍不服,又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6月2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基本犯罪事实存在,基本证据确实”为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任文辉还是不服判决,于1999年7月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后,要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并发去公函要求调卷。但是,5年多时间过去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置之不理。

  疑窦重重,两个小孩的孤证

  在仔细翻阅了此案厚厚的案卷以后记者发现,证明任文辉是罪犯的最主要证据是当时年仅3岁的徐苗苗和8岁的徐禾禾的证言。而她们的证言又是矛盾重重,疑窦丛生。

  徐苗苗是现场的受害人之一,面部被锐器砍伤,当场昏厥,第二天才苏醒。案卷中有一个她于一个月后,即1997年3月15日所作的录音证言,内容如下:“问:叫什么名字?答:徐苗苗(化名)。问:几岁了?答:三岁。问:你脸上的伤是谁划的?答:任伯伯。问:你爸爸是谁打的?答:任伯伯。问:用什么打的?答:用刀砍的。问:流血了没有?答:流血了。问:你哭了没有?答:没有。问:任伯伯有没有戴眼镜?答:有戴眼镜。问:任伯伯打你时有没有睡觉?答:有睡觉。问:你见过那个刀吗?答:见过。问:放到哪里了?答:放到桌子上。问:你认不认识任伯伯?答:认识。”

  刑事鉴定结论上显示,徐苗苗当时面部多发性损伤(照片显示伤口在眼上方)导致颅脑损伤,以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既然眼上方受了重伤,又大量失血,她如何能看清东西?如果说她此时眼睛没有被流血遮住,那么,她在急性、失血性休克后,又是怎么看到被告人把刀放回到桌子上这一系列动作的呢?再说作案现场勘察报告显示,屋里根本就没有桌子。

  而徐禾禾在接受警方询问时说:“妈妈走后我和我二妹徐田田在大门口玩……我没看见他(指任文辉)进我家里面,后我到了院子里,到了拴狗的地方,我看见老任从我家里面出来,我看见他左手上有血……我看到他里面穿的警察衣服,外面穿的带毛毛领的蓝色大衣……我看见他四个指头上有血(除拇指)。”

  这份证言也有矛盾:这个当时8岁的孩子怎么能隔着大衣认出任文辉里面穿的是警服?任文辉本人和胡士望的妻子李金凤等均证实任文辉只有一件大衣,是灰色的,徐禾禾能看清他左手指头上有血,就看不清他衣服是啥颜色?她是怎么准确地认定“左手”四个手指(除拇指)有血的?还有,既然徐禾禾能作证,公安机关为何回避了与徐禾禾一起玩耍的徐田田呢?(责任编辑:罗茜)

  伪证迭出,法庭上出尽洋相

  两个孩子的证言疑点重重,现场勘察和刑事技术鉴定也未发现任文辉和此案有关的证据。

  至于那个从案发起就把嫌疑的矛头指向任文辉的重要证据《报案材料》,最后竟被认为是伪证。

  1998年2月26日,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时,吴银钗突然当庭说,她根本没见过这份《报案材料》,既不是出于她的口述,也不是她请人代笔所写,同时,她更没有在上面签过名和按过指印。被公诉机关指控任文辉有罪、原审判决认定任文辉有罪的第一重要证据———署有吴银钗姓名并按有指印的《报案材料》被认定是伪证。

  1997年9月24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证人李金凤也当庭推翻了其所作的证言,称那是办案

  警察诱逼她作的伪证,并说当时只要能放了她丈夫胡士望,警方让她说啥她就说啥。

  奇怪的是,这些伪证在法庭上都未受到追究。究竟是谁制造了这些伪证,或者是谁强迫证人提供伪证,都没了下文。相反,揭露警方制造伪证的李金凤反倒随即被检察机关予以拘传了。

  疑罪从轻,“护法”还是“枉法”

  “连办案的人员都说这案子有问题。”任文辉的弟弟任文翔告诉记者,终审裁定后,有两名正直的法官曾经明确告诉他,任文辉无罪,这案子办得有问题。

  记者了解到,自1997年此案初审开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案的合议庭作出的意见一直是:“被告人任文辉无罪。”可在该院的《刑事案件审批表》上“院党组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一栏中,三次填的都是被告人任文辉有罪,然而,前两次却都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而山西省高级法院在终审此案时,审判委员会中的大多数人所签意见也都是任文辉无罪,而且据透露该院审判委员会当初也曾作出任文辉无罪的终审意见,但是后来不知何故又重新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河南省周口监狱为了了解此案,曾走访了山西省检察院刑事审判监察处的一名负责同志,该同志在介绍案情时说:“任文辉案疑点很多,现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谁也不敢杀他,但在没有抓住真凶之前,谁也不敢放他。”

  3月15日,记者在周口采访时,周口监狱对山西方面的办案程序和审判结果也表示强烈不满。周口监狱纪委的一名负责同志告诉记者,由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裁定后,不知何故并没有对任文辉所供职的周口监狱执行送达程序,周口监狱至今也没有接到终审裁定书,所以在行政上也一直未对任文辉作出处理,任文辉至今仍保持着警察(三级警督)身份。

  专家说法:该案是一典型荒唐案

  目前,任文辉案已在河南法学界产生极大轰动,不少法学专家对该案发表了看法,直言该案是一个典型的荒唐案。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专家祁雪瑞教授在仔细阅读过案卷后指出,此案办得非常荒唐,没有物证,人证也构不成证据链。她说,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没有物证就意味着没有直接证据,单纯的证词根本无法定案。在本案中,所有人员的证词的来源都是年龄为3岁的徐苗苗(化名)和8岁的徐禾禾(化名),在法律上这个年龄的小孩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在采纳这两个小孩的证词时,法官必须对采纳原因进行详细说明,以证明证词的可信度。但在本案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说明,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孩子的证词,更何况孩子的话语矛盾重重,因此可以说这两个孩子的证言根本不能采信。针对《报案材料》竟然是伪证,祁雪瑞教授说,在这个案件中到底是谁做的假报案材料?做假报案材料的目的是什么?弄清这些问题对查清案件的真相非常重要。

  河南省政法学院郭书山和高仰山两位教授在分别阅读过案卷后说,从1997年1月以后,“疑罪从轻”的定罪原则就已被废止,而本案中既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却判为死缓,显然仍在适用“疑罪从轻”判法。

  关注此案的专家和律师一致呼吁,最高人民法院能够对此案给予重视,尽快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释放。(文/《河南商报》)(责任编辑:罗茜)(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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