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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没有个税完税证明目前仍可办理房产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15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新税政”实施刚刚几天,便传出南京地税将对卖房者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消息。其实,房产交易环节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非新政策,而且国家对该政策做了诸多减免税的明文规定。上述消息虽是借新税政的“东风”出炉,却给房产交易者造成了一定的心理恐慌。记者昨晚从有关渠道获悉,没有个税完税证明目前仍然可以办理卖房过户手续。

  据省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卖房子交个税,早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国家要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共同出台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对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做出了说明。但文件也同时规定,“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具体解释为:(一)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二)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三)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四)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另外,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条款意味着,如果想享受减免个税的优惠,必须按“先卖房再买房”的程序进行交易。而且买卖房之间的交易时间不得超过1年。以一套买进价为60万元、卖出价为100万元的房子为例,个人所得实际为40万元。那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40万×20%=8万元。如果房屋卖出后,卖房人又买了套120万元的房子,且买卖交易时间不超过1年。那么,按规定卖房人可去申请让地税部门退还8万元。但如果卖房人卖出100万元房屋后又买了套90万元的房屋,那么该人士可享受“按比例退还”的优惠,即可申请退还8万×90%=7.2万元。剩余8千元作为个人所得税上缴国库。而如果卖房人卖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则无论卖房后是否在1年内再买房,都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税部门表示,国家关于买卖房的个税政策是全国统一执行,并非南京独有。交个税需要个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如果被检举或抽查到应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将会追究其法律责任。记者昨天还从有关渠道获悉确凿消息,目前为止,南京人卖房不带个税完税凭证,也可办理卖房过户手续。(周西宁 沈春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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