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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快给雇工上工伤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29 天津日报

  赵学军张璐

  本报讯(通讯员赵学军记者张璐)记者昨天从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获悉,为保障雇工的合法权益,本市辖区范围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现已开始办理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据了解,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部参保雇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雇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雇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基数;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其当年缴费的基准费率根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风险类别来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工伤后,应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办理工伤事故备案、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手续。即:发生事故伤害后,雇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雇主报告;雇主应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属社保分中心备案。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备案的,可先以传真或电话的形式将工伤事故、人员伤亡、医疗救治等情况向所属社保分中心通报,5日内补报《工伤事故备案表》。

  对2005年1月1日以后已发生的雇工伤害,个体工商户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个体工商户主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的雇工、雇工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相关的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个体工商户主承担工伤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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