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择校生”校长要降级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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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8:30 每日新报 | ||||||||
和平明确教育乱收费追究制贾林娜 新报讯【记者贾林娜】昨日,从和平区教育局获悉,为了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及监护人的权益,该局制定了《和平区教育局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出现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各种名目强制收费的行为,要责令学校限期纠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并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予通报,包括:1.违反收费规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的;2.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的;3.违反规定,进行各种集资、强行收取赞助费和规定外各种费用的;4.中小学校以各种名目举办课外辅导班收取费用的;5.中小学校或者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 出现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或以“建校费”、“教育基金”或者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名义向学生乱收费的行为,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予通报。 此外,对抵制和检举揭发中小学校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