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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解读出租房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25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王长春/王华友

  房屋出租36小时内,房主须到派出所登记、办证。这项新规定已在福州岳峰、建新、宁化、洪山四个派出所辖区试点,将于本月下旬在全市推开。本报6月2日A6版独家报道这一消息后,引起广泛关注,许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为此,本报请来福州市试点派出所之一———建新派出所的负责人、段警,为广大出租户解读该规定。

  房东登记手续麻烦?

  问:以前是外来人员自己到派出所办证,现在要求房主给暂住人员登记、办证。不少出租户担心,36小时的限定时间太紧了,手续也麻烦。作为一线管理机构,派出所有什么举措来化解出租户的这种担心?

  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所长吴浙闽:事实上,通过对出租户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办理暂住证的程序已简化了,门槛降低了。以前办一张暂住证,需要申请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身份证原件、相片两张,另外还要缴一定工本费。现在相片、外来人口登记表都取消了,5元的工本费也减免了。

  建新镇是一个外来人口占据2/3的工业镇,出租户存在有户无人、人户分离或者房东年龄大无法登记等几种情况。因此,我们会让段警或者出租户托管员先上门服务登记、办证,出租户只要配合我们的工作就行了,不会给他们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建新派出所段警黄金龙:每个段警每周要入户访查20户出租户,落实新的暂住人口是否及时申报登记。对出租户托管员的管理,我们将采取责任倒查制度,结合岗位考评,将托管员与民警进行“捆绑式”管理。

  短期“外带外”要登记吗?

  问:假如一个外来人员在你的辖区租了一间房,虽然也进行了登记和办证,但是他后来又带另一个老乡来住,这样的空当,派出所如何管理?另外,如果这个人真的拿不出相应的身份证明,又该如何处理呢?

  吴浙闽:广大出租户一定要注意的是,千万不要将房子出租给没有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如果有这样的人出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特别是如果发现暂住人员或者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还有一种情况是暂住人员年龄还没到16周岁,没有身份证,房主也应在其《暂住人员登记簿》上准确登记其信息,并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对拒不配合的房主,我们会“先礼后兵”,先通知房主主动来登记办证,如果房主还不配合,我们会按照公安部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罚。

  黄金龙:我们会将出租户分作放心户、一般户、重点户三种类型。对待这种“外带外”的外来人员,如果这名外来人员是租住人的亲戚朋友,住上一天无所谓,但第二天,房东就得在36小时内向我们反映情况,按时登记该人的信息。对于无法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员,我们除核查外,还要将其带回派出所,制作蜡印指纹,建立刑事嫌疑人员调控档案。

  未及时登记

  都要处罚吗?

  问:如果房主或者暂住人员确有原因,比如临时出差等,无法在36小时内到派出所登记,他们该怎么办呢?会受到处罚吗?

  吴浙闽:只要房主将房子出租,他们都应该事先在《暂住人员登记簿》上准确登记暂住人员的信息,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这本《暂住人员登记簿》,新房东必须在准备出租之前,向派出所申领。

  确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向派出所登记的,房主必须在登记簿上先行登记房客的详细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派出所登记、办证。这样我们都可以认为房主是有落实治安责任的,他们也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黄金龙:新规定执行中,可以预见会有些房主不会这么快接受。因此,在出租户的日常管理中,我们还会发挥物业、居委会、村干部的作用,对出租房实行全面的立体化管理。当然,最主要还要靠房主的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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