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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5次违章处罚”看交警暗中执法的“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26 沈阳今报

  今报6月2日、3日连续报道了沈阳市查询交通违章方式的话题,引起了社会上的激烈争论。正当人们为谁该交钱而纠缠不清时,北京发生了一个极端的案例:据6月6日《法制日报》报道,安徽来京人员杜宝良从去年7月20日开始至今,在同一地点闯禁行105起被罚款10500元。杜宝良告诉记者,几天前,他为办别的事到西城交通支队执法站,顺便查了查违章。结果一查吓一大跳,电脑屏幕满满的一大片全是他的违章记录。民警打印了足足5页纸。其中第一起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2004年7月20日,而总共105起交通违法行为都是在真武庙路走禁行
线。

  观察版主:大家好!欢迎来到今报圆桌。这个事例当然极端,105起违章也并非都是由于没有被告知而引起的,肯定有当事人自己的原因。要不然,别人为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呢?

  ○江子骏(北京编辑):你说的我不能完全赞同。虽然杜宝良在埋怨交警没有早点儿告诉自己的时候,交警回答说在杜宝良被录下40多次时就已经通知其单位了,而且还让交通台广播过两次。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早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让人对包括电子警察在内的“暗中执法”的方式产生了怀疑和不满。

  依据国际惯例来看,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确实可以采取多种手段,其中也包括非现场执法,目的是减少交通违法行为。但像这种105次的违法处罚,不仅很难体现行政处罚的目的,而且必然有悖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更何谈“减少交通违法行为”。

  在我看来,这件105次违章处罚的事情,虽然有一定的个别性,但是,其却充分地暴露出来了一个非常值得各方面尤其是执法部门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执法部门只是想当然、单方面地鼓励和提倡交警“暗中执法”,那么,不仅非常容易让社会各方面误会、反感,而且也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包括执法经济在内的各种消极的问题出现和盛行。如此一来,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必然是跳蚤了。

  ○马龙生(北京策划人):违章通知不能通知到本人,是事关交通管理是否科学化、人性化的争论焦点。不管怎么说,电子警察永远不可能代替人的思考,只能记录一些现场情况,因而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而存在。作为交通管理部门,凭借电子技术来监控一些简单的交通违章,这可以理解,事实证明也是可行的。但是,当电子监控反映了诸如“同一地点多人、多次违章”等规律性的问题时,交管部门却依然不闻不问,任凭电子警察拍下多少罚多少,就决不是现代行政理念所应该采取的态度了。

  北京交管部门有关专家认为“非现场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我认为这不是问题的本质。“同一地点被罚105次”现象,其根本问题不是执法的“非现场”,而是法规本身的匪夷所思、客观条件的不尽如人意、执法思路的“以己为本”。概言之,执法是否符合科学化、人性化,才是问题的实质。

  观察版主:哦,那交通管理者对违章者是否有告知义务呢?

  梁发芾(甘肃兰州记者):我觉得,这里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谁做这件事成本最小,这一义务就应分配给谁。如果每个驾驶人都经常去交通管理部门查询自己是否违章,社会总成本将极其高昂;而交通管理者将确实违章者的信息告知驾驶人,则成本要低廉得多;而且,交通管理者罚款的收入,足以用于支付告知的成本。因此,将交通违章信息告知的义务分配给交通管理者,应该最为公平合理。

  从另一方面来说,作为驾驶人的合理预期是,我违章了,交通管理者就会通知和提醒,就会受到处理,因为这是你的职责;如果我没有接到通知和提醒,那么,说明我没有违章,我可以安心地做我的事。这种预期是长期形成的惯例,打乱这种预期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安定不方便。在这样的合理预期面前,驾驶人当然想不到主动去查询自己是否违章的信息。因此,为了驾驶人的心理安定,由交通管理者实施告知义务符合长期形成的惯例,合情合理。

  康劲(甘肃兰州学者):交警把执法变成执罚,按照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的说法,其罪有三:首先,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的目的;其次,105次的处罚行为有悖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最后,105次违法处罚缺乏执法人性化,没有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其实,在我看来还应该再罪加两宗:

  一、在同一地点,因为同一种原因,警察的电子眼在不到半年时间里记录了杜宝良105次违章,累计了上万元的罚款,自他第一次无意中违章以来,警察不去主动告知并提醒,却悄悄累计了上万元的罚款,只等着他来交钱。这其实等于交警设了一个局,等着司机当冤大头往里钻,与执法敛财无异。

  二、杜宝良之所以105次“重蹈覆辙”,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非现场执法的拍摄、录入、数据整理到公示与送达这个链条出现了多处断裂,其结果是违章者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电子警察”的公正权威性变成了毫不讲理的执法霸权,管理手段上的缺陷最终都强加在司机的头上,使他们不堪重负。如此一来,执法的公正性不仅无从体现,而且造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

  观察版主:不管怎么说,作为驾驶人员,长时间行驶在同一条路上,他有义务熟悉这条路,不能105次犯同一样错误,同样,交通管理部门眼睁睁“看”着违章,却没有告知,无疑也在纵容此行为。双方都需要检视自己的作为,不然,光一方改正没有任何意义。好,谢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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