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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税后证” 广西三部门联管房地产税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27 桂龙新闻网

  日前,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等三部门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做出了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了解,三部门将加强协作和配合,变“独唱”为“合唱”,房地产交易也将打破以往局面。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副处长黄京利,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房地产先缴税后过户

  记者了解到,在实施房产新政之前,房地产交易时的缴税和办证经常是“两张皮”——有的人在房管部门把权属证书都办好了,但相关税款却没有在税务部门缴纳。在全区统一实行的“先税后证”原则,将改变这一局面。

  以前,房管部门的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地税部门的房地产交易税收资料等都是各部门的“自留地”,但今后这些信息都要共享。

  《通知》中要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地产过户登记时,必须坚持“先税(包括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后证”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销售已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除外)和《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否则,不得给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过户手续。

  “两年以上房”交易须备足资料

  据了解,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2年以上对外销售的,在向地税机关申请按售房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应填写《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5种材料的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售房合同(协议)、购买住房的税务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2年以上对外销售的,除填写《申报审批表》和提供上述5种资料外,还应提供能够证明所售住房所在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的规划部门文件或证明。地税机关经确认后才做出免征营业税决定。

  个人所得税暂不作统一规定

  据了解,对于房地产相关税款的征收,广西将采取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税款,或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和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的方式,以方便纳税人。

  鉴于个人所得税与所得课税的制度设计、个人住房交易的实际情况相关,广西各地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对于房地产交易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问题,《通知》并没有作出具体统一的规定。另外,广西房地产税收具体管理办法也正在制订过程中。

  来源:

  南国早报 责编:韦力萍 作者:王荣军 丁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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