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要债,债未讨完先搭钱(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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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09:28 沈阳晚报 | ||||||||||
雇人要债要来一堆麻烦 据刘女士称,一家单位曾欠了她7万余元钱。她多次讨要,对方没说不还,但却总是一拖再拖。3月初,她在某报上看到一家咨询公司的广告,称有私人侦探和讨债的服务。由于那家公司离家不远,她便上门咨询了讨债业务。负责接待她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公司负责把债务要来后,会收债务额的40%作为佣金。除此之外,公司不收取其他费用。 工作人员一再向她承诺,钱肯定能要回来。她相信了,并与对方签了协议。3月末,这家公司给刘女士送去了一张1万元的支票,刘女士按约定支付给对方4000元佣金。但此后,那家公司便没了消息。刘女士多次追问才知道,欠债的单位通过某种关系已经把讨债公司“摆平”了,对方拒绝为她讨债了。刘女士对此非常懊恼:“我之所以给4000元钱是以为他们能把债全要回来,本来不用那家公司,我也能要回来1万元钱。现在不但多花了冤枉钱,还把和欠债单位的关系搞僵了!” 记者暗访发现问题多多 6月6日下午,记者按刘女士提供的电话,对那家咨询公司进行了暗访。“你们公司能帮着要债吗?”“有这个服务项目,数额多少?” “2万多块钱,你们怎么收费?” “要回来债务额的40%作为佣金。” “能给开发票不?” “没有发票。” “那我没法下账,3联据也没有?” “没有。” “咱们公司合法不?” “我们有营业执照。” “要债也是服务范围内的?工商局给注册吗?” 对方没有回答记者的问题,而是约记者到公司面谈。 雇人要债不受保护 6月6日下午,记者与沈阳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类似“讨债公司”、“侦探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是不允许注册和成立的,更不允许一些咨询类的公司经营包括讨债或侦探等项目,如果这些经营项目存在,这些公司属于超项经营,属于违规行为。 记者从沈阳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王处长那里了解到,如果消费者与这类公司形成了委托关系,但权益受到了侵害,工商部门是不会受理此类投诉的。 记者从法律界人士那里还了解到,通过所谓的“讨债公司”或“私人侦探所”进行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必然导致另一个不合法的民事行为的产生,委托企业或个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还有可能由此负上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刘强实习生韩陵江记者电话:81676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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