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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泄愤投毒害上司 终食其果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0:33 今日扬州

  今日扬州网消息:贡某,扬州大学医学院原副教授、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副主任。作为高级知识分子,理应知书达理,遵纪守法,但由于其不能正确看待名利,导致心理严重失衡,投毒加害上司。3月8日,贡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贡某上诉,维持原判。心理失衡暗埋祸端

  2002年前,40岁不到的贡某事业上可说是一帆风顺。1984年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
扬州大学医学院工作,后被提拔为副教授、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副主任,主持教研室工作。

  2002年,扬大将东南大学博士生武某引进到医学院,任命为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和贡某安排在同一个办公室。对此,贡某怀恨在心,认为自己一直主持教研室的工作,现在主任位置被武某占了,仕途希望渺茫。此外,武某与贡某也有分歧,双方时常产生矛盾,贡某便产生投毒伤害武某的想法。初次投毒阴谋得逞

  2004年5月底,贡某将在外面吃饭时和朋友喝剩下来的四瓶啤酒拎回办公室。过了几天,贡某送给了武某一瓶啤酒,武某当时就打开喝了一半,剩下的半瓶放在办公室公用的冰箱里。几天后,贡某发现武某喝剩的啤酒还在冰箱里放着,于是产生投毒给武某吃点苦头的想法。

  贡某搞试验时知道“秋水仙碱”可以阻止细胞分裂,而消化道细胞是不断分裂、替换、再生的,将少量的“秋水仙碱”放入武某喝剩的啤酒里,他喝下后就会造成肠胃不舒服。贡某将先前从同事那里要来的瓶装粉末状的“秋水仙碱”用手指弹了一点放到啤酒瓶里。此后,贡某每天都开冰箱,看武某有无将剩下的啤酒喝掉。几天后,武某将冰箱里的啤酒喝掉后,出现上吐下泻,到医院治疗了数天后才有好转,但由于没人发现贡某投毒,武某也没有怀疑到会有人投毒,所以没报案,此事就这样过去了。歹心不死再下毒手

  2004年9月,贡某对武某给研究生开课没有与其商量非常不满,于是又想伺机毒害武某。

  10月9日下午5点多钟,武某因晚上7点要给专业证书班讲授《医学遗传学》课程没回家吃饭,就让同在医学院工作的妻子到外面买了汉堡包和鲜橙多饮料。武某吃完汉堡包,一看才6点多钟,就将喝剩的半瓶饮料放到桌上,锁好办公室门,到学校“职工之家”打乒乓球。

  此时也在“职工之家”打球的贡某悄然离开,回到办公室,看到武某喝剩的半瓶饮料放在桌上,便又起了歹心,拿出盛“秋水仙碱”的小瓶子,对着饮料瓶口用手指轻轻弹了几下,然后将饮料瓶放回原处,下楼离开。“毒品”饮料引发病情

  武某回到办公室,由于打球后口渴,便拿起桌上剩下的半瓶橙汁饮料喝了一口,入口后顿感奇苦无比,以为是味觉出了问题,于是他又尝了一小口,感觉更加苦,便将剩下的半瓶鲜橙多饮料倒在办公室的水池里,用自来水将饮料瓶冲涮了一下,加了大半瓶温开水,喝了一口,证明自己的味觉没有出问题,但因当时急着要上课,也没多想,就带着大半瓶温开水上课去了。上课快结束时,武某感觉到有点不舒服,回家不久即头昏、胸闷、心慌,紧接着上吐下泻,折腾了一晚上。第二天早晨7点多,武某赶紧到医学院医务室看病,挂了两瓶水,但仍然呕吐不止。

  此时,给学生上完课回办公室的贡某经过医务室门口看到武某在挂水,进去与武某打了个招呼,并讲昨天晚上自己女儿也是吃了食物后肠胃感到不舒服,到苏北医院挂急诊医治。

  武某挂完水仍不见好转,医生建议转到苏北医院就诊。武某便转到苏北医院住院治疗,初诊为食物中毒。通过几天的检查,发现武某的内脏器官受损,专家认为不像食物中毒。10月13日晚武某打电话将病症告诉其身为职业病专家的父亲,父亲听后表示这该是化学中毒。在问清了武某不可能在实验室受感染的可能后,父亲建议他到公安局报案。警方介入揪出“黑手”

  2004年10月14日下午,武某让妻子向警方报案,警方赶到苏北医院向武某了解情况,询问其有无发现什么可疑情况。

  武某讲贡某较为可疑:第一,办公室总共三人,出事那天傍晚自己上楼时贡某下楼,自己是喝了办公桌上的饮料后不舒服的,而那天另外一位同事并未上班;第二,10月10日上午,自己在医务室挂水时,贡某从门前经过看见我,就进来说:“这不是武某吗?是不是吃了什么坏东西得了急性肠胃炎?”我并没有告诉他我又拉又吐的事,他怎么会知道我得的病呢?第三,自己住院后,连平时不大打交道的其他同事知道我住院了,都来看我,贡某与我一个办公室却一直没来看望;第四,自己是2002年被扬大医学院引进的,来后就任细胞生物和遗传学教研室主任,而此前该教研室一直是贡某主持工作,对此,贡某不太开心,并且说其该到生化教研室去。

  警方结合武某反映的可疑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04年12月16日传讯贡某,贡某交代了自己投毒作案的经过,警方又采集到大量证据以证明贡某投毒。法院判决绳之以法

  2004年12月17日,贡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04年12月30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5年2月4日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贡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受害人武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贡某赔偿损失。

  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贡某以投毒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武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故一审判处被告人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受害人武某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1902.4元。

  一审宣判后,贡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想给武某一点苦头吃,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认定贡某犯罪事实清楚,一审法律适用得当,依法驳回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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