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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妇女取走失主银行卡存款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09 温州新闻网

  温州新闻网6月7日消息:平阳县某学校女教师朱某,路拾一张银行借记卡,并猜配出密码,从中提取4.12万元现金占为己有。让朱某没想到的是,自己的这一行为却涉嫌了信用卡诈骗罪。6月2日,朱某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去年9月1日下午,29岁的朱某路过平阳县鳌江镇新河中路农业银行营业部门口时,拾到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为了取得卡内的存款,朱某采用猜配密码的方法,并获得成功。随
即,她分3次从该营业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5000元现金。尔后,她又持该卡到农业银行鳌江分理处柜台,取出卡内剩余的3.62万元存款。次日,失主林某发现自己的银行借记卡遗失了,经查对,卡内存款4.12万元已经被人提走。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一个月后抓获朱某。

  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时,适逢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司法解释。同时,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与其相配套的《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该《纪要》第21条规定,使用拾得的借记卡取款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据此,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朱某提起公诉,平阳县人民法院也以朱某犯该罪判处其刑罚。

  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司法解释后,我市检察机关公诉的首例信用卡诈骗案。据有关法律界人士称,此类案件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温州日报记者吴庆生 通讯员 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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