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6月7日电(龚义龙、张宝华)辽宁省沈阳市建委近日宣布:从6月3日起,城市房屋拆迁拆除作业实行交接和备案制度,以杜绝野蛮拆迁。
交接备案制明确规定:今后,城市房屋拆迁(居民搬家)和拆除(扒掉房屋)管理工作,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在拆迁拆除工作中,房产管理部门要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拆迁许可的主要内容以书面
形式送达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在拆迁工作基本结束前,由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拆迁现场联络员,与建设管理部门沟通,提供拆迁工作完成的时间及目前拆迁现场现状。待拆迁工作结束后,具备拆除作业条件时,由双方联络员签字进行交接。如果拆迁现场规模较大,具备分块移交条件并且周边建筑物能够满足拆除作业安全距离的,也可分块移交。建设单位在组织正式拆除前,必须向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所在区建设管理部门对拆除现场进行交接验收后,在24小时内通知建设单位和实施拆除施工的企业。凡未经交接或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进场拆除作业。实施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具备《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对拆除现场的作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负全责,拆除工程必须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和转包。(完)(责任编辑: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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