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盗版搞错对象 盲目维权惹出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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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42 温州新闻网 | ||||||||
温州新闻网6月7日消息: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打击盗版维权时,竟告错了对象,结果官司还没开打,反而让自己成了被告。被“冤枉”的李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日前,乐清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向李女士口头道歉,并赔偿1.1万余元,其中含精神损失费5000元。 李女士是乐清“新世纪”音像行的老板。去年10月26日,她收到一份律师函,原来上
这份忽然降临的律师函让李女士觉得莫名其妙,她通过乐清文化主管部门打电话给对方律师,澄清自己从未销售过这些碟片,但该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去年11月9日,该公司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调查费用1万元。 市中院受理此案后,派警车到李女士店里,向其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当时围观的群众都议论纷纷。李女士只得聘请律师为这场本不该打的官司做好应诉准备,并交纳律师费6000元。同年12月6日,该公司才发现告错了对象,对方是另一家音像店。为此,他们向市中院申请撤诉。 无缘无故被人家告上法庭,这回轮到李女士不愿意了。李女士认为,该公司如此处理,严重侵害了她的名誉,店里的生意也受到影响。她告上乐清市法院,要求该公司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1.8万余元。 乐清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未弄清是谁侵犯其发行权的情况下,贸然发函,之后又不听解释,向法院起诉。由于该公司的错误起诉,市中院启动司法程序,用警车到该音像店送达法律文书,客观上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其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温州都市报贤群金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