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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后获赔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1:43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一起因旅客运输合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历经18年后,终于有了结果。记者昨日获悉,嘉禾县受伤妇女罗艳知诉某汽运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郴州市及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下,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在二审法院调解下,该公司自愿赔偿罗艳知6万元。

  事情发生在上个世纪。1987年10月3日上午,当年年仅16岁的罗艳知搭乘某汽运公司的
客运班车从郴州回嘉禾,车内鞭炮爆炸引发火灾,罗艳知全身被大面积烧伤,至1991年8月止,罗共花去医疗费等14691.84元。

  因容颜被毁,直到1995年底,已满25岁的罗艳知才经人介绍与他人组建了家庭。不幸的是,1999年底,她年仅3岁的大儿子不幸患上“败血症”,使得她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2003年8月,罗艳知走进了嘉禾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2004年8月,经嘉禾县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某汽运公司赔偿罗艳知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该汽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罗艳知又到郴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援助,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汽运公司自愿赔偿罗艳知6万元整。

  作者:李广军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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