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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奥体中心状告辽足拖欠费用索赔25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13:53 新华网

  日前,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将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称辽足将北京作为主场期间,在原告处租赁比赛场地,现拖欠原告的租金和违约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场租和违约损失共计人民币257万元。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诉称,辽足曾于2003年将北京作为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故于2002年2月21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体育场租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体育场地及比赛
中所需的各种设施(如房间、灯光、广告牌等),用于中国足球甲A联赛的主赛场(每年14场),租期为3年,即2002年至2004年底,租金标准为2002年每场8万元、2003年每场为9万元、2004年每场为10万元,双方还约定,若被告提前撤离解除合同,要按场租和场数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原告损失。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为履行合同,投入专款人民币350万元增建了场地灯光,用60万元补、修、维护比赛草坪和维修设备,以达到中国足协所规定的标准比赛场地的要求。但2003年5月,被告在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被告也多次承诺一定支付所欠费用,但至今仍未履行承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依约行事。现被告单方违约,给原告的经济上造成了重大的损失,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案件在进一步的审理之中。 作者:凌辉(责任编辑:熊红祥)(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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