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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出拳遏制囤房炒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20:51 扬子晚报

  记者昨日获悉,为落实房产新政,南京市房产部门日前正式出台了《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打击囤房、炒房行为。

  《意见》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对于存在购房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钱办理VIP卡,招收会员及排号等行为,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暂缓审批其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商品房
预售许可证之后20日内必须开盘销售。

  对已办理土地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在销售时要告知购房人,并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中予以说明;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开发企业要告知购房人,非经债权人同意,不得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不得收取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需预留房源的,必须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同时申报,从2005年6月1日起预留的房屋必须待项目竣工,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6月1日前入网的项目,可在2005年8月1日前进行重新调整,从8月1日后楼盘中定义为保留房源的须待房屋竣工,开发企业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虚拟合同,制造虚假信息,炒作房价的,将暂停该项目的销售;涉及到的房屋,一律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通过房地产综合业务网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契约,违反规定的,将视其性质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暂停该楼盘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拟认购囤积房源,认购协议转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商品房买卖契约从建立到确认上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房屋换手不得超过两次;凡违反规定的,所涉及的房屋,原则上领取产权证后方可销售。

  所有销售代理企业和楼盘的售楼处必须办理登记备案,销售人员要持证上岗。代理销售商品房,只能收取代理服务费,不得赚取差价。营销人员不得炒卖或与他人串通炒卖房号或期房。(方市兴 汪晓霞)(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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