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原公安局长杨世洪一审被判死缓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0:03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通讯员涂文竞实习生范丽)武汉市原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杨世洪,江岸区原助理巡视员袁明藻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昨日由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杨世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以上述同样罪名判处袁明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今年51岁的杨世洪历任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武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2003年8月被免职,2004年元旦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袁明藻历任江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助理巡视员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袁明藻分得184.58万余元。 1996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收受他人贿赂212.5万元人民币、10.1万美元、1万元港币以及价值51.1万余元人民币的两套住房;袁明藻收受贿赂77万元人民币、6000美元。 1996年,杨、袁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元借给他人,收取高额利息。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同时能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