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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判给母亲抚养 前夫该不该负担女儿的医疗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0:14 荆楚网-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凌云通讯员程凌风)离婚后,如果子女不归自己抚养,发生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近年来这个问题比较突出,昨日,记者就大冶市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采访了有关人士。

  2004年,吴玲与丈夫李军(均为化名)离婚,6岁的女儿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负担孩子200元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今年3月,女儿患急性肾炎住院治疗半个多月,医药费7000余元
。吴玲在一家集体企业工作,因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去年下岗,由于经济困难,她无力支付女儿全部的医疗费用,于是就去找前夫要求他负担女儿的部分医疗费用。而李军目前已组成新家庭,经济也不宽裕。他认为,孩子已由法院判给了女方,离婚后自己已经承担了孩子的生活费,因此不能再增加医疗费。遭到前夫拒绝后,5月初,吴玲起诉至大冶法院。5月24日,经过大冶法院耐心做工作,李军表示愿意承担女儿医疗费用5000元,吴玲也因此撤回了起诉。

  据受理此案的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新修改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们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从上述情况看,孩子因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也应由离婚双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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