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规范气象预报 漏报气象信息可追究刑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0:23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 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重要气象信息,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将立法规定政府有义务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昨日起至30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实施<气象法>办法》草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共分七章53条。包括气象设施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气象事业应纳入财政预算 草案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将气象事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而气象台站应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按照草案规定,政府编制的气象灾害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和协调机构,防御,急救等全套内容,政府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草案还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评估气象灾害。 草案规定媒体每天要发气象信息 草案规定,各级媒体应安排固定的时间、频道或者版面,每天刊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公众气象预报。而对于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要设警报发布设施 草案要求,市区县政府应逐步在机场、火车站、主干道、景区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灾害性天气警报发布设施。草案鼓励发现气象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 此外,露天的大型娱乐、游乐、体育设施等五类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政府还应加强重点区域的气象设施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