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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 试行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0:45 时代商报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只有鲜活、易变质的货物和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务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

  《办法》对适用范围作了明确,进入税收强制执行后对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规定了拍卖变卖的顺序,明确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
抵税财物。抵税财物的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后,则要遵从拍卖的规则,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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