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问责毁弃人道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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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4: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慕毅飞 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散见于街头巷尾,固然有碍于市容;用车子一装,拉到10里开外的野地里一扔,市容是整顿了,可人道也毁弃了。尤其令人不可容忍的是,这毁弃
对流浪乞讨人员和精神病患者,该怎么处理,大余县民政部门是知道的。用他们的话说:“原本是要进行社会救助的,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我们县里还没能设立救助站,所以就按原来一贯的办法做了。各县都是这样送来送去处理的。”既然知道有“社会救助”,可为什么“没能设立救助站”呢?说是“财力有限”,总不至于连为7个流浪者提供一个住的地方也做不到吧?如此抛送,还是“一贯的办法”,在这次被人追究以前,很可能还失踪过其他人!而且“各县都是这样”,那该问责的就不止一个大余县了。 国务院的法规,两年前就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从那一天起,“收容遣送”的做法,就应予以彻底摒弃,而代之以“救助”。这么一种“社会救助”,以物质形态体现了人权保护的底线,是一个社会合乎人道的基本标志,它是用许多像孙志刚这样不幸的生命换取的一个社会进步,是社会主义应有的制度。但在大余县民政部门的人那里,讲的是“收容遣送”,干的也是“收容遣送”,两年过去了,何以“春风不度大余县”?人民政府,首先是“人”的政府。丧失人性的市容,比出没着流浪者的市容,更有整顿的必要。对一切类似大余县的做法,都须以人道的名义问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