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勤人员不属公务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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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4: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李微敖)6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联合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正式出版发行。对“公检法及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系统工作人员究竟属不属于公务员”、“公务员工资究竟应该如何确定”、“哪些‘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下级应拒绝执行”等诸多引起社会各界,包括一些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疑惑甚至争议的问题,该书一一做了权威而详细的解答。本报今起选取书中部分内容,推出《公务员法》系列解读。
法律原文: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释义: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过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部分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不列入公务员范围。这主要是考虑这些单位的性质,有利于它们参加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有利于它们的自身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