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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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5:48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日前,市政府印发《重庆市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审批权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市监察局以及区县监察局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将按新《规定》执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市监察局〈关于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机关市管干部行政处分审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市监察局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给予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区县(自治县、市,下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市监察局提出处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交由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其职务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市监察局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批准后,由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