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颁布建设领域农民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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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8:04 新华网 | ||||||||
重庆工程开工先缴民工工资保障金保障金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 重庆市建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颁布《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单位和施工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须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已开工在建的项目,如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工程将被强制停工。
《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设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于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立即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余继军)《人民日报》(2005年06月08日第二版)(责任编辑:林杉)(来源:人民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