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水涨价水公司“违约”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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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8:44 沈阳晚报 | ||||||||
自来水是商品,购买之后因水涨价而多那些钱该谁埋单?日前,家住和平区的马先生交费的时候发现,收费发票上的单价费用已经上涨,而他于去年水涨价前购买的近70个水字也按照涨价后的费用计算的,这样就等于多收了10多元的水费。钱虽不多,马先生感觉这事不合理。6月7日,马先生向记者讲述了其中的缘由。 提前买的水,收费有疑问
马先生告诉记者,2004年8月他到水站交水费,并提前购买了67立方米的水,当时水费发票上显示水费单价为1.6元/立方米,并提示当水表指针数约为477时,应再次交纳水费。 2005年4月9日,马先生再次到水站交费,此时水费发票上显示水费单价为1.9元/立方米,水表指针为513,水费合计金额为191.9元。从两张水票发票可以看出,中途水费出现了涨价,由原来的1.6元/立方米上涨至1.9元/立方米。细心的马先生发现,这水费上涨了,收费似乎也出现问题。 经过一番计算,他发现去年9月他已经从水站购买了67立方米的水(可使用水表数至477字),此时的水费为1.6元/立方米。也就是说,如果水费出现了上涨,也应该是在67立方米水用完之后,再次使用的水按上涨后的价格收取费用。67立方米可使用水表指针数为477字,今年4月交费时指针数为513字,也就是说只有36立方米的水应按1.9/立方米收费。如此计算他应交纳水费175.6元,而水费发票上则显示金额为191.9元,因此他多交了16.3元的水费。 马先生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我在水站购买了自来水,即表明我们买卖双方签署了合同,因此经过在合同期内,水价上涨,应该仍然按照我买水时的价格执行。”对于水费上的问题,马先生有点看法。 买卖双方为事实合同关系 就马先生家发生的事,记者采访了沈阳市自来水公司。据法律咨询处的周律师介绍,沈阳市是从去年9月1日开始上涨的水费,水费从1.6元/立方米上调为1.9元/立方米。《合同法》中规定,只有当商品交付时,买卖关系才算成立,《合同法》才能生效。百姓预交水费并没有与销售方形成买卖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水已经使用了,买卖关系才成立,市民预交的水费其实是预付款。而自来水公司与市民之间是一个事实合同关系,即标的物交付才形成合同。因此只有水使用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要根据水费使用时的费用进行收取。 本报记者田茹茵记者电话:888116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