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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将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34 无锡日报

  本报讯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我市即将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要认真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有关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报告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据了解,用人单位应自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劳
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各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设立“书面报告”服务窗口。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三十日内提出,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修改。

  (桃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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