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财物 拍卖优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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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09:35 海峡都市报 | ||||||||
N新华 本报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
办法指出,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 办法还明确: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