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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行书面报告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0:45 江南晚报

  本报讯无锡市即将实施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将来与员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昨天,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应自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履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义务。省属用人单位以及跨省、跨设区的市的用人单位,书面报告市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还应书面报告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分别书面报告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修改。(郜国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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