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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制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1:25 新华网甘肃频道

  日前,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甘肃省实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违规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规定,今后,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
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管护及其必须的办公、交通设备购置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办法”规定,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10%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全省调查规划设计、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及其必须的办公、交通设备购置等;10%由省林业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省内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整地、抚育等;15%由被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调查规划设计、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森林资源管护及其必须的办公、交通设备购置等;65%由被征用、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市(州)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占用或临时占用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林地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80%用于被占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单位经营范围内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其余20%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前款的规定使用。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用于本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省、市(州)属林业企事业单位,需要使用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和用途编制预算,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于植树造林时,还需同时上报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造林设计。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预算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工作管理机构审查汇总,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预算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直接拨付省林业主管部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监督实施。市(州)、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使用其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时,分别由市(州)、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编制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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