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因公赴港澳有关审批事项规定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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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2:20 青海新闻网 | ||||||||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办理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企业人员多次往返港澳且一次停留不超过30天的,由省外事侨务办审批;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在30天以上的,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批件。 青海新闻网讯 本月,青海省对因公赴港澳有关审批事项做出规定。其中针对一年期赴港澳多次往返签注事项,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多次往返签注。为方
规定明确,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统筹协调办理因公赴港澳审核审批事项。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经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中央外办或国务院审批;州厅级领导干部经省外事侨务办审核后,按归口管理报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省政府审批;县处级及以下人员,由省外事侨务办审批。党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进行的以参观、考察、交流、短期授课为主的业务培训、课程等,同样按以上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企事业单位人员赴港澳从事劳务、雇佣工作及赴澳门任教、合作研究和30天以上的专业技术类培训等事项,由公安部门按因私渠道办理有关手续。 我省中资企业派往港澳常驻人员,在征得省商务厅同意后,向省外事侨务办申报,经省外事侨务办审核,并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办理有关手续。派驻企业应有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其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批复。中央驻青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人员因公赴港澳,可持中央企业出具的任务批件在省外事侨务办办理有关手续,不再进行报批。 对于须提供国务院港澳办批件的,规定划定包括:我省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赴港澳;我省与港澳特别行政区政府间的官方往来;因公赴港澳进行体育比赛或演出且停留时间在30天以上的;宗教人员赴港澳就读、工作或培训;赴港澳从事涉及政党、宗教、民族等活动。 规定同时指出,我省企业派驻港澳人员实行轮换制,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超过6年的工作签注的延期,由派遣部门报省外事侨务办,省外事侨务办征得中央驻港澳联络办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在港澳设立非经贸类中资机构,由省政府征得国务院港澳办同意后审批。企业派驻港澳常驻工作人员,派驻前须参加由国务院港澳办举办的培训。(作者:和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