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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执行款管理硬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13:27 新华网

  近日,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执行款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率先在全国以规章加强对执行款的管理,从而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的收取、支付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往,对法院到底是如何管理执行款的不少当事人并不明了;甚至由于个别执行法官挪用、推迟支付执行款造成一些当事人损失,致使人们对法院产生了不信任。为此,省法院这次出台规定,要求各级法院财务部门都开设执行款暂存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人管理、专
款专付;案件承办人须将每笔执行款往来情况登记在册,并归入案件档案;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岗位时,必须移交收、付执行款的单据和执行款收付《情况说明》,执行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省法院新出台的有关执行款的规定,明确了执行款的入账、支付时限。按规定,案件承办人直接收取现金的,应在回法院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财务部门或将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将票据交给财务部门;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款到专户后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取款通知,并告知取款手续。如因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确定、不动产过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7日内付款的,案件承办人应书面说明原因报执行局长审查批准。(稿件来源:福建日报记者 杨毅涵)(责任编辑:熊红祥)(福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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